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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信息来源于:江津信息港 发布时间:2006/9/18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8)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它应当提交的文件。

收费标准
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承诺时限
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即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定30日)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许可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载材料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表格CA1.doc
备注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7)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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